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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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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范围和条件

        保障对象主要是户籍属本辖区的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6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元/月)经批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

       二、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者按照武政[2004]63号文件执行。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随附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一寸像片5张 ;

    (二)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

    (三)家庭成员的工资或离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是离退休(职)人员的,需原单位出具离退休生活费的证明,是失业人员的,需出具本人算断协一议或原单位离岗证明并注明离开单位的原因及领取生活补助费、补偿费情况,申请人是在职、下岗职工,需到本人单位,如实填写每月应发工资收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复印《下岗证》);

    (四)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登记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期限证明;

    (五)遗属补助证明;

    (六)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凭证;

    (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八)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九)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及介绍就业情况证明;

    (十)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及电话费用支出的缴款凭证;

    (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出具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十三)年满18周岁的子女须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或入学通知书;

    (十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 ,丧偶人员提供丧偶证明;

    (十五)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三、申报家庭经济收入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货币收入包括:

    1、  工资、补贴、津贴、奖金;

    2、  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药费;

    3、  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费或生活补助费;

    4、  离退休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5、  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6、  保险给付金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7、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8、  自谋职业收入;

    9、  农业收入;

    10、            务工或经商收入;

    11、            其它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三)     若申报对象的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四)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算公式:

    [赡抚扶养费人家庭总收入-(本人家庭人口×低保标准)]÷4

    四、申报程序

    户主书面申请  ―→ 公布申报人名单  ―→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 ―→ 填写相关表格―→  取证 ―→  街道审核―→  公布准保对象名单―→ 区民政局入户抽样调查 ―→ 民政局审批 ―→  公布低保名单  ―→ 发证―→ 兑现

    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如有隐瞒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低保待遇资格。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申请程序

     

    (一) 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 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

    (四)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第3次张榜公示;公示后5日内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存折;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案。

     

     

    东西湖区低保审批二十不准

     

     

        对申请低保和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或取消其享受的低保待遇。

        虽然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人员就业状况或拒绝核查的;

        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如摩托车、电动辅助车等,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近期新增金银饰品、古玩字画、冰箱、空调、计算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须品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领取保障金的;

        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有高价值收藏和个人投资(炒股、炒外汇)行为的、使用柜式空调、穿高档名牌、经常在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除7、8、9三个月外,家庭月人均水电费超过15元,月电话费(座机费)支出超过40元,家庭成员使用手机、小灵通(含他人赠送或暂借)的;

        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到普通高中就读“调节计划生”、“三限生”、“特长班”,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就读民办高校,或上各种艺术类特长类培训班(如学钢琴,画画)等;

        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自建私房或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3年内高标准装修有住房或在享受低保期间装修现有住房的;

        饲养宠物的;

        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合法收入或合法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从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当事人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或一个月内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区、街道组织公益劳动的;

        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收入难以核实的;

        有打牌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偷盗,计划外生育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无理取闹影响公务,对工作人员进行大骂威胁的;

        在外区居住人户分离者和外地来汉就读的在校生;

        群众反映强烈、居民评议小组不通过的;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被停止保障未满6个月的;

        其他经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0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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