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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领取对象:
男女依法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合影照;
2、夫妻一方户籍不在本地需要另一方所大队(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双方属外省、市、区(县)流入,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有较稳定职业、住所的,需提交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计生部门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办理流程
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大队(居委会)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大队(居委会)初审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查、办证。
生育二孩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的办理
(一)领取对象:
1、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政党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5)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城镇居民生育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等以上伤残军人的;(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二)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申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及第一个子女的合影照;
2、再婚夫妻则提交原夫妻的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或丧偶证明、婚姻证明、再婚夫妻双方原有的小孩户口证明;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怀孕的,提交收养证明;
4、一孩系独生子女病残儿,提供市人口和计生委病残医学小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书》。
(三)办理流程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到女方户籍地大队(居委会)领取表格,大队(居委会)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复核上报,区人口和计生委审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一)申办对象
凡属合法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2、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后死亡只剩下一个孩子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3、原未生育孩子,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4、早婚早育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后,领取结婚证满一年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原来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重新组合家庭中只有一个孩子,又保证不再生育,原已办《独生子女证》的,可继续享受优待,未办证的,女方在49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证。
(二)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2、独生子女和父母合影照片;
3、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当事人到户籍或现住地大队(居委会)填写申请表,大队(居委会)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发证。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准备事项:本人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找联系人、登记照二张(一寸)
办事程序:本人申请──大队(居委会)签合同,出具证明──办事处(镇)计生办审核办证。
办事时限:当日办结
收费标准:证件工本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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