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史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精神,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领或换领《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失业保险金期内,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业人员。
根据我市的实际,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亦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1、在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24个月内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纳入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已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领取了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的程序换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新的扶持政策直到三年期满。
二、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解除托管协议证明;
2、企业出具的劳动关系状况证明;
3、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武汉市失业人员证》;
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一次性安置费发放协议;
6、民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7、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本人登记照两张;
9、准备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还应提供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和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灵活形式就业的除外)。
以上材料根据不同对象提供。
三、《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所需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核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其材料进行审查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根据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区劳动(保障)局。
3、区劳动(保障)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加盖“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惠证专用章”钢印并进行备案。
四、就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从事微得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3、现在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下同)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可享受单位应为招用人员缴纳3年期限的养老保险的失业保险费补贴。
4、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等国家规定条件的,3年免征企业所得说。
5、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可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费之和享受政府提供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6、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